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按照国务院、省、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有关行政处罚权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行使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