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各类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的停车设施,应当允许在工作时间前来办事的人员免费停放车辆,具备条件的鼓励在非工作时间向社会开放。具体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住宅小区在满足本小区居民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可以将配建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并可以实行有偿使用。

鼓励单位或者个人开展停车泊位有偿错时共享,停车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