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区域内设置固定或者可移动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不得在未取得所有权或者专属使用权的停车泊位上设置地桩、地锁。

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