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三章 停车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停放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车辆不得有下列情形:(一)破损严重或者失去行驶功能;(二)不按停车泊位标线及道路顺行方向停放;(三)连续停放超过二十四小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