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停放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车辆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破损严重或者失去行驶功能;

(二)不按停车泊位标线及道路顺行方向停放;

(三)连续停放超过二十四小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