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三章 停车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机动车需要在道路上临时停放的,应当按规定停放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内,禁止在没有设置停车泊位的人行道、城市绿道或者设有禁停标志的道路上停放车辆。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