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机动车需要在道路上临时停放的,应当按规定停放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内,禁止在没有设置停车泊位的人行道、城市绿道或者设有禁停标志的道路上停放车辆。

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