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公共停车场收取停车费的,其管理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办理登记、价格核定及价格备案等手续;
(二)在显著位置公告停车设施名称、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车位数量及监督电话;
(三)按照公告的标准收费,并出具合法票据;
(四)实行计时(次)收费的停车服务单位,应当公告免收停车费的时限;
(五)不得擅自停止经营,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停止经营的,应当报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同意,并在停止经营的十五日前向社会公告;
(六)按本条例第十九条设置的停车设施停止使用的,应当在停止使用十五日前向社会公告,并到原审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七)确需改变停车设施用途的,应当依法报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