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建立停车综合管理服务系统,结合网格化管理和数字城管,对停车设施实行动态管理,向社会提供停车信息服务。
配建停车场设置的停车泊位情况,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项目验收时应当将相关信息抄送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住宅小区设置临时停车泊位的情况,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计后报送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公共停车场的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将停车设施相关信息接入停车综合管理服务系统。
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