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三章 停车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和执法联动协作等方式加强停车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