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主管部门,加强停车设施建成后的使用监管。

按照规划要求建成的公共停车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缩小使用范围或者变公共停车位为专用停车位。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停车场建成运营后,应当减少并逐步撤除周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加强违法停车治理,保障城市道路通行功能。

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