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二章 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第二十一条有效住宅小区的配建停车设施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建设单位不得出售给本住宅小区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业主要求承租尚未处置的配建停车设施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