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住宅小区的配建停车设施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建设单位不得出售给本住宅小区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业主要求承租尚未处置的配建停车设施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

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