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二章 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第二十条有效本条例实施前已建成的住宅小区配建的停车设施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在不影响通行、消防和安全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经业主同意,可以利用业主共有场地设置临时停车设施。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