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二章 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第十九条有效待建工地、空闲厂区、桥下空间、边角空地等闲置场所,可以用于设置临时公共停车场,临时公共停车场的设置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相关主管部门审定。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