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中小学校、医院、商场、车站等客流集中的公共场所,应当设置落客区,用于机动车临时停靠上下乘客,并与主体工程同步交付使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客流集中的公共场所周边道路设置临时停靠上下乘客专用车位,并规定临时停靠时长。

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