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市建设发展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编制机动车停车设施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专项规划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作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依据。

规划改造老旧居住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关于片区停车综合改善的意见,设置相关用地规划条件。

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