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建设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引导村民集中居住,并建设好集中居住区道路、垃圾污水处理等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支持和鼓励采取联户联组的方式建设村民集中居住区。地方法规 · 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