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大厅公开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申请条件、申请资料目录、申请受理机关、审批机关、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审批时限以及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年度用地计划,并定期公布审批情况。

地方法规 · 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