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农村村民申请建设住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村庄规划的;

(二)将住房出卖、出租、出借、赠与他人或者改作经营场所等非生活居住用房的;

(三)因项目建设拆除住房,但已经得到住房安置的;

(四)所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