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第十六条有效农村村民申请建设住房,应当具备下列材料:(一)建房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三)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四)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五)住房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免费提供的建筑设计图;(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的格式文书,由申请人到村民委员会领取,并由村民委员会指导填写。地方法规 · 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