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村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建设住房:

(一)因自然灾害、项目建设需要搬迁的;

(二)现有住房危旧需要新建或者改建的;

(三)已分户且无宅基地的;

(四)自愿放弃原宅基地,申请到集中居住区建设住房的;

(五)可以申请建设住房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