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五章 登记规费第五十三条有效登记机构收取的房地产登记费、其他依法取得的收入,纳入非税收入管理,并依法接受审计监督。房地产登记费的一定比例应当列入登记赔偿资金,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登记机构可以向保险机构投保责任险。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30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