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四章 撤销登记第五十一条有效当事人对撤销登记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30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