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三章 登记程序/第五节 变更及其他登记第四十七条有效不动产权属证书灭失的,权利人应当在《深圳特区报》或者《深圳商报》声明灭失,并向登记机构报失。申请补发的,经审查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一致且已按照规定声明灭失的,并在新颁发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上注明“补发”字样。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30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