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三章 登记程序/第五节 变更及其他登记第四十六条有效建筑物、附着物倒塌、拆除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构应当自收到权利人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房地产抵押合同终结,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终结之日起十日内到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抵押登记。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30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