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自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一)房地产使用用途改变的;

(二)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发生变化的;

(三)房地产坐落名称或者房地产名称发生变化的。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