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三章 登记程序/第五节 变更及其他登记第四十四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自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一)房地产使用用途改变的;(二)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发生变化的;(三)房地产坐落名称或者房地产名称发生变化的。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30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