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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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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三章 登记程序/第二节 首次登记

第二十八条

有效

权利人应当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得建筑物、附着物竣工验收证明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首次登记。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30日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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