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九条有效应当登记而逾期未登记的房地产,经登记机构公告满一年后仍无人申请登记的,由登记机构代管,代管期为三年。代管期间申请登记办理登记的,权利人应当支付实际发生的代管费用。代管期间届满仍无人申请登记的,由登记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确认无主财产的请求。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3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