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应当登记而逾期未登记的房地产,经登记机构公告满一年后仍无人申请登记的,由登记机构代管,代管期为三年。

代管期间申请登记办理登记的,权利人应当支付实际发生的代管费用。

代管期间届满仍无人申请登记的,由登记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确认无主财产的请求。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3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