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四条有效登记机构对下列情形径为登记:(一)依法由登记机构代管或者被人民法院裁定为无主房地产的;(二)抵押期限届满,当事人不按期注销登记的;(三)土地使用年期届满,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注销登记的;(四)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登记机构径为登记完毕,应当将登记结果公告。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3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