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登记机构对下列情形径为登记:

(一)依法由登记机构代管或者被人民法院裁定为无主房地产的;

(二)抵押期限届满,当事人不按期注销登记的;

(三)土地使用年期届满,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注销登记的;

(四)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

登记机构径为登记完毕,应当将登记结果公告。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