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二条有效房地产登记的权利人名称为:(一)企业法人,为该企业法人的法定名称;(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该机关、单位的法定名称或者政府确认的名称;(三)非法人组织,为该组织依法登记的名称或者政府批准的名称;(四)个人,为合法身份证明上的姓名;(五)共有人,为各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3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