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房地产登记的权利人名称为:

(一)企业法人,为该企业法人的法定名称;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该机关、单位的法定名称或者政府确认的名称;

(三)非法人组织,为该组织依法登记的名称或者政府批准的名称;

(四)个人,为合法身份证明上的姓名;

(五)共有人,为各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3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