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第六十条有效在建成区内、城市主干道两侧不得兴建非施工使用的临时建筑物。禁止在车行道、人行道和绿化带上修建临时建筑。确因施工需要修建临时建筑,应当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规划主管部门在征得有关职能部门同意后,方可作出批准决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30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