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在建成区内、城市主干道两侧不得兴建非施工使用的临时建筑物。

禁止在车行道、人行道和绿化带上修建临时建筑。确因施工需要修建临时建筑,应当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规划主管部门在征得有关职能部门同意后,方可作出批准决定。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