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非国家机关、部队驻地、学校建筑物周围不得建围墙。确有特殊需要的,应当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申请。围墙不得超出建筑红线,其形式应当通透、美观。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