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第四十二条有效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三年,需要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办理。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30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