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市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应当根据法定规划、用地批准文件、相关主管部门意见等,明确用地的位置、面积、使用性质、开发强度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建要求、城市设计要求等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以划拨或者出让方式供应土地使用权的,市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在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其中,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用地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理顺土地权属关系后,建设单位可以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以划拨或者协议出让方式供应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因土地整备、用地批准以及国家、省事权审批等原因暂时无法办理用地规划许可的,在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或者建设项目用地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之后,市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可以先行出具规划设计要点,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或者开工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具体情形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公园、护坡、河道治理类以及非独立占地的管线类工程免于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或者规划设计要点。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