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第四十一条有效按照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或者协议出让方式供应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属于市政线性类建设项目的,市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出具方案设计审查意见后,再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属于交通类线性工程的,其方案设计应当同步报送市交通运输部门进行审查。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30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