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第三十六条有效禁止在城市规划建设区外或者城市基本配套设施不能满足需要,又无有效措施的地段安排建设项目。但是下列项目除外:(一)原地扩建的配套工程和技改工程,保密科研工程及其他特殊工程项目;(二)配套建设的公共设施和市政工程、防灾排险工程、环保工程、绿化工程;(三)河流水系、山体滑坡的整治工程;(四)易燃易爆、有污染性等不利于集中布局的建设项目。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30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