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禁止在城市规划建设区外或者城市基本配套设施不能满足需要,又无有效措施的地段安排建设项目。但是下列项目除外:
(一)原地扩建的配套工程和技改工程,保密科研工程及其他特殊工程项目;
(二)配套建设的公共设施和市政工程、防灾排险工程、环保工程、绿化工程;
(三)河流水系、山体滑坡的整治工程;
(四)易燃易爆、有污染性等不利于集中布局的建设项目。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3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