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第三十七条有效下列土地应当加以妥善保护,不得侵占、改变用途:(一)城市建设用地:绿化用地,文化教育用地、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市政走廊;(二)非城市建设用地:农业保护用地,自然植被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用地,组团隔离带用地;(三)其他城市用地:海岸线,旅游用地,城市发展备用地。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30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