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第三十三条有效包含在城市规划各阶段中的城市设计成果,随规划一并上报审批。单独编制的重点地段城市设计,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批。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30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