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包含在城市规划各阶段中的城市设计成果,随规划一并上报审批。

单独编制的重点地段城市设计,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批。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