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第十六条有效单独编制的各专项规划应当与全市总体规划相协调,并服从全市总体规划。由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编制的各专项规划,应当经市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后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批。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3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