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单独编制的各专项规划应当与全市总体规划相协调,并服从全市总体规划。由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编制的各专项规划,应当经市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后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批。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