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城市管理的相关工作,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林业、卫生健康、教育、文化旅游广电、市场监督管理、水行政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