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城市管理工作目标,对全市城市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城市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城市管理的具体工作,对居(村)民委员会的城市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城市管理工作,动员辖区单位和居(村)民参与相关城市管理活动。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