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城市管理协调机制,把城市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城市管理投入,运用先进管理方法,提高城市管理科技水平,促进城市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适应。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