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第三十一条有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实行属地管理,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管辖。对专业性强、影响重大或者跨区域的违法案件,可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直接管辖。对管辖权发生异议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指定管辖。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