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第三十条有效市、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和分工,在其管辖范围内行使依法授予的行政处罚权。已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相对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原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行使;仍行使已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行使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应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职权。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