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第三十二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录用、考核、培训、交流与回避等制度,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