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有效承运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砂石、预拌商品混凝土等散装流体物品的,应当使用规定的专用运输车辆,并保持车辆外形完好、整洁。承运建筑垃圾的车辆,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安装车载定位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二)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明;(三)按照核准的运输线路、时间运往指定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地。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