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交由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运输企业承运。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