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从事城市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的,应当依法到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核准手续,并遵守餐厨垃圾管理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