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有下列行为之一,且表现突出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人员:

(一)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二)扭送或者协助有关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逃犯的;

(三)抢救和保护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生命财产的;

(四)其他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的。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